海丰个人商标变更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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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个人商标变更的相关规范

作者:汕尾盛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8 08:05:23

金融产品专利是指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工具。一般把金融产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诸如保险柜、点钞机、运钞车等以技术服务为特征的金融产品;另一类诸如电子货币系统、网上支付系统、票据结算系统等以商业方法为核心的金融产品。

与金融专利相关的概念有:金融产品、商业、方法、商业方法、商业方法专利、网络商业方法专利、电子商务专利、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模型专利、电子商务模式、商业方法系统等。

金融专利申请首先需要上传齐全的资料,当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次日返还专利申请文件副本一份、专利号。其次是专利受理的过程,约7个工作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受理通知书,需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最后是有关审查的问题,初步审查相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完成就基本成功了,初步审查相对较简单,专利局会针对以上事项发出补正通知书,由申请人补正。

而我们的实质只正针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开始实质审查。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今天小编在这就给大家来讲解一下这个问题,来看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资料,一起来了解下吧。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因许可形式不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也因此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汕尾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无权使用,而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而不是多个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时间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等方面试用期注册商标。也就是说独占使用许可,除被许可人外,其他人包括许可人都不能在规定的地区、时间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因此,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合同期享有独占使用权。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或与注册人一起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除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也就是说除注册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外,合同期内不会有第三者使用及商标。发生商标侵权时,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普遍使用许可。是指除注册人自己使用及注册商标外,注册人还可以许可不止一个被许可人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许可的特点在于,除商标注册人自己可以使用外,还可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发生侵权时,普通使用许可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及大型综合超市“欧尚(Auchan)”,很多人并不陌生。鲜为人知的是,围绕着“欧尚”二字,法国欧尚控股(下称欧尚控股)与山东省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财源事务所)在华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历时6年多,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财源事务所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9611054号“欧尚”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财源事务所于2003年11月10日登记成立,系一家商标代理机构,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

2011年6月17日,财源事务所向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2012年5月20日,商标局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诉争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欧尚控股的前身欧尚集团于2012年8月20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欧尚”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财源事务所系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且侵犯了其对“欧尚”享有的在先商标权。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欧尚集团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欧尚集团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11月15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5年1月30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财源事务所系为商标代理机构,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超出了其商标代理服务范围,违反了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即“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汕尾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

鉴于已经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商评委遂不再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其他规定进行评述。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财源事务所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随后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增加了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该项规定对诉争商标并无约束力。

同时,财源事务所称诉争商标系其依法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与欧尚控股在先注册的“欧尚”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无关联,而且诉争商标经大量使用,已获得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广泛认可。

综上,财源事务所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针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财源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限制。

该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显然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所指商标代理服务范畴,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财源事务所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财源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商标法明确规定的侵犯汕尾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有七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商品装潢,误导公众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后的商标投放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主要包括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匿、营业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证据收集方面,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情况;

(2)查阅、复制与当事人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等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查封、扣押被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查明涉案货物是权利人生产的产品还是其许可的产品。(T82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罚内容时,确认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倍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指明供应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货物的销售价格;

(2)未售出的侵权货物的价格;

(3)侵权货物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已经确定;

(4)侵权货物的市场中间价;

(5)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营业收入;

(6)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货物价值的因素。

例外情况:如果卖方不知道货物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能证明货物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且指定了供应商,则应明确规定不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合法取得商品的情形有四种:

(1)供货清单和付款收据由供方合法签字、盖章,并经供方审核属实或认可;

(2)有买卖双方签订并经核实确实履行的采购合同;

(3)有合法的采购发票,发票上记载的项目与涉案货物相对应;

(4)其他能够证明依法取得涉案货物的情形。特别是该程序规定,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调查处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或者终止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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