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商标变更办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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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商标变更办理的步骤

作者:汕尾盛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1 08:47:12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国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注册外商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1、一个或数个外商投资者(企业或个人均可)2、注册资本:科技、服务业不少于10万美元,生产加工业不少于15万美元(出资必须是外汇)3、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所需资料:1、外商合法开业证明(个人投资提供护照)复印件2、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3、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中文译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6、公司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流程:1、工商核名2、商务局审批3、代码赋码4、工商总局颁发的临时工商执照5、公安局备案刻章6、外汇登记以及开户7、入资之后验资(时间根据资金打入情况而定)8、换取正式营业执照

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什么是商标核准?为什么商标核准需要很长时间?在提交汕尾商标注册申请之后,会有一个商标核准的流程,一般在经过商标核准之后,就可以领取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从提交申请到申请成功,所需的时间很长,最快的时间也需要一年。如此长的周期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很不耐烦,因为商标核准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具体商标核准需要什么流程?下面公司注册小编告诉你。

法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一、有关商标核准须知:

1、经核准机构:我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经审查核准过程:商标形式审查(如证照手续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等)、商标实质审查(审查商标是否存在与不能注册的绝对或相对理由的冲突,如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在先性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等等)、初审公告(接受他人的法律监督)、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商标证(仅指申请商标没有在获初审公告后被他人异议的正常的情况下)。

二、那么什么是异议程序?

1、异议程序:异议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将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告》上公告,让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意见。

2、规定异议程序的意义,给社会公众提供对商标注册提出意见的机会,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保证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质量。

三、异议的操作:一是初审后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任何人均可异议;二是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要予以核准注册;三是有异议的,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被异议人陈述事实、理由,并裁定。核准注册程序:虽然本条规定每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但是并不是每个商标都会被人提出异议。公司注册小编提醒你如果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依照本条规定,商标局就应当对该商标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一、药品名称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二、注册商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若在药品标签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汕尾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

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

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商标注册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

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商标注册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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