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企业商标注册的可选方式

汕尾盛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城区企业商标注册的可选方式

城区企业商标注册的可选方式

作者:汕尾盛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1 08:51:49

中国企业该如何在美国注册商标呢?这个问题大家一直都不明白,今天小编就带领你们讨论一下。一、申请商标办理流程设计商标=》查册=》提交申请=》领取商标受理通知书=》初次审批=排版印刷=》刊登公告=》没有反对=》正式批准=》领取证书=》10年后续期二、美国商标申请条件三.

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1、提交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

2、提供商标的中文或外文名称,如客户的商标未曾在美国当地使用过,则须准备使用意向证明书;

3、提供20份清晰商标图样(2*2/8*8);4、黑白商标图样8个(彩色或灰黑不可);

5、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6、填写申请表1份,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

7、基于已在美国使用的,提供最早在美国使用的日期;一件能显示商标在美国使用的任何样本。

8、基于意向使用的,待申请批准后六个月内提交使用说明书

9、基于本国注册为基础,提交本国注册当局出具的本国注册证明文件

10、申请人身份证/公司执照复印件

11、每份申请还需附实用标签10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实用标签的,可以用商品或其外包装的照片代替,但需突出商标部分。

1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布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标准》由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修订,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等十大部分。此次修订增加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的运用标准等内容。

据了解,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为了适应《商标法》第三次修正,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借鉴国外审查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多年商标审查、审理实践,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进行了修订。

据介绍,本次修订新增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运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标准、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并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修改对审查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同时删减、新增了部分审查案例,丰富、完善了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内容。

香港有独立的汕尾商标注册制度。香港知识产权局设有商标注册处,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保全。首先,香港商标注册所需的材料具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要注册一个香港商标,你必须先注册一家香港公司。香港商标注册可以在内地使用,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商标不受大陆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如果你想在大陆拥有合法且独特的商标使用权,企业还必须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

香港法律对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自然人或者法人团体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法律也没有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使用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只需在申请注册时注明用途或预期用途。申请人必须填写相关申请表,连同样品商标及相关费用一并提交商标局。香港还采用了一种标准和一种类型的应用授权系统,分类也采用了45种国际分类。

可以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图案、名称、签名、文字、字体、数字、不同形状或者颜色,或者上述各项的各种组合,以及主要图形和地名组成的标志。服务商标在香港也受到保护,零售服务商标可以在香港申请。在香港申请商标注册的特殊要求是商标局有权要求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所有申请程序。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可视为放弃申请。法人申请,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自然人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商标图案(如果商标是彩色的,必须指定哪种颜色);允许申请一系列商标。

(一系列商标,是指在要素上相互近似、不影响显著特征、对商标性质没有显著影响的商标,包括一个以上、四个以下的商标)。提供初步注册的注册商标的外观设计和类别;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提交商标注册正式式样和申请人资料;正式进入商标注册程序(约4-6个月):从注册申请到领取证书的总时间约为6-8个月。商标注册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每次续展10年,续展次数不限。续期申请应当在登记期的6个月内提出,并缴纳续期费。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汕尾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版权所有:汕尾盛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