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企业商标转让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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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企业商标转让的相关规范

作者:汕尾盛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24 08:15:36

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会因为很多原因造成被驳回,一般驳回的主要原因有:1.和存在的商标近似2.违反法律法规3.不良影响4.缺乏显著性。国内在2017年汕尾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达到500万件,这就意味着商标审核将会越来越严格。商标注册驳回率事实上已超过50%,也就是两件商标中,就有一件商标有可能无法通过申请。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补救呢?

商标顾问分析后发现,很多客户以为商标注册不成功就不收费,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一旦提交申请商标局就会收取官费,这就好比报名费,所以即使注册商标申请没通过,这笔费用都不会退的。接下来,我们切入正题说说注册商标被驳回如何补救,两种方法:1.驳回复审2.修改方案重新申报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会因为很多原因造成被驳回,一般驳回的主要原因有:1.和存在的商标近似2.违反法律法规3.不良影响4.缺乏显著性

为什么要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呢?1、可有效延缓时间。有些商标是同一申请人申请的,但因申请人名称变更,未能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的,可以通过商评委说明情况,办理相关手续,获得通过。2、缩短了取证时间。有些商标复审很容易成功,自复审裁定下达之后,很有可能在一年内即可领取《商标注册证》;但是如果你一旦放弃复审,又得从头再来!3、商标附加值非常容易提高。

很多商标“TM”了多年,因而也就造成了一大批企业一直在“TM”状态中经营生产。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一旦成功,或许就能改变一个企业的发展命运!商标驳回复审的材料: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相信朋友们看了以上,一定对商标申请不通过后的补救办法了有了一定了了解。

发明专利代表一项有价值的新技术,可以为生产带来更大的发展,能够让拥有专利技术的受用单位在市场之中占据有利位置,而且可以出售使用权给他人来获取利益,除了获得相应的利益以外,对社会的进步,人类更美好的生活也是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如今的企业想要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站稳脚跟,进行知识产权的布局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发明专利的申请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呢?一般来说,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是需要提交下列资料的:

1.发明专利请求书;

2.权利要求书,说明要求保护的发明内容,该内容是指该发明的实质性技术特征。

3.申请产品的说明书,说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说明与发明有关的背景技术;说明本发明的目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说明该技术方案的达到的效果和优点;证明该效果和优点的相关实验和数据;说明书的清晰附图;说明书摘要(概括说明该发明,300字以内)。

4.除此之外,根据申请的发明专利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还需要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等一系列根据具体情况所需的文件。

5.如果你的发明专利申请微生物,还要做下列准备:

a.在申请日前,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制定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

b.在请求书中注明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微生物菌种的分类命名;

c.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

d.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自行去专利局申请的就要将这些资料都准备好,千万不要有遗漏哦,这关系到发明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如果你是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的,这些准备工作就交给专利代理人来完成,你只需要按照专利代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协助专利代理人对你的发明进行充分的理解。

发明专利申请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比较繁杂,所以在申请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专利不仅是用来提高企业效益,还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更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能在市场占领先机。

近期越来越多人关注1元注册公司和免费注册公司,创业的热情固然是好,不想前期投入更多的成本办理公司注册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投资创业者,需要对市场的1元注册公司和免费注册公司广告有所甄别,以免被套路了?为什么有1元注册公司?以前《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必须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目前已经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最低限额,因此才有1元的注册资本的公司。

公司注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根据《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因此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股东约定并载入公司章程。

免费注册公司并不是真免费据市场调查得知,很多代理机构采用免费注册公司的广告形式吸引投资创业者注册公司,实际上却做了很多文章,比如注册公司代理记账,虚报刻章费用以及变相收取跑腿费用等,免费注册公司并不是真免费。自优化商事制度登记方式以来,注册公司可以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在注册公司时,采用互联网申报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网上受理、审核,颁发营业执照。免费注册公司那么服务机构生存不下去。

专业靠谱的代办公司需要真心为客户着想不瞒广大投资创业者,注册公司并不难,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模式下,注册公司时经办人无需前往工商局办事大厅,无需排队,无需预约,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可直接在互联网上提交申请,使用数字证书完成签名认证。但是注册公司的流程简化了,专业性操作也变得要求更高。公司注册的前期准备需要根据拟设立公司股东、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做多方考虑,主要有下面几点:

1.【股东】:是否含有非的公司,因为含外地股东设立方式需要预约到工商办事大厅窗口办理,出资股份比例也关系到后续利益变化的考虑,特别是创业型公司一旦投资进来要如何分配股权的问题,股东是不是越多越好的问题,股东的个数是否还要考虑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况。是否包含外资股东,设立的流程都将发生改变,因此需要确定拟设立公司的情况,给出最好的设立方案。

2.【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不是随便写,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是不是越多越好,可不可以写某某经营范围等等,这里提醒一点,就是经营范围关系到公司后续开票的问题,税种核定的结果和发票类型相关,否则公司可能开不出某些发票类别,如果前期不规划好,后续还要变更变数也多,比如投资公司有些经营范围就变更不让添加。另外涉及到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海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占70%以上,经营范围体现主营业务内容。

3.【注册地址】:为客户注册公司,一定要了解本地的政策,拿注册前海公司来说,因为需要统一挂靠前海商务秘书地址,首次办理需要提供市各区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的租赁凭证或房产证作为地址证明文件,否则不能注册前海公司。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汕尾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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